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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協商再修車避保費糾紛
作者: 信息來源: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7-22 閱讀次數:
車主自行修車費用高于保險定損費用引發爭端 寶馬車主劉先生去年駕車發生意外后,光修車就花了近25萬元。當他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此價格與保險公司的定損價相差太遠,相差部分車主自行承擔”。為此,劉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展開了長達一年半之久的官司歷程。而就在前幾天,這場"拉鋸戰"終于有了結果,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承擔"大部分責任" 出事故 修車費用過高保險拒賠 2006年2月,劉先生駕駛寶馬520轎車在朝陽區某路段發生追尾事故。經交管部門現場鑒定,劉先生負事故全責。事故后,劉先生的寶馬車被保險公司指定的修車廠檢測后,確定維修費用為16萬元。而劉先生卻不滿意這個結果,他自行把車送到所購車的4S店進行維修,為此,劉先生花費近25萬元。 后來,當劉先生拿著修車的各種憑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認為,劉先生沒有在其指定的地點修車,故超出保險公司認定的那部分損失屬于“劉先生的個人行為”,應該由劉先生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劉先生于事故發生后的次月將該保險公司訴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修車的所有費用。由于種種原因,該案件一直未得到解決,直至2007年10月份,案件才有了最終結果。 上法院 保險公司承擔80%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劉先生在未與保險公司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直接送往4S店維修。這種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保險合同的規定,也符合作為投保人的消費者在事故后的正常實際情況,并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但劉先生自行修車的這種做法卻因保險公司不在場而無法證明修車的花費是否都屬于合理損失,因此劉先生應對其自行處置的行為應承擔責任。同時,保險公司僅以“與指定維修廠定損不一致”為由拒賠劉先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保險公司也無法舉證證明25萬元的修車費用中包含“修車不必要的費用”。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支付給劉先生20萬元,剩余部分則由劉先生自行承擔。 專家說 類似情況車主先協商再修車 賽思博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告訴記者,此類案件關鍵在于,能否充分證明車主修車費用比定損價多的那部分是否是由因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引起的,是的話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責任,否則損失就該由車主自掏腰包。同樣。車主對于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的訴訟舉證程度,決定了其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對差額部分承擔責任。 陳律師提醒廣大車主,車輛出險后,車主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盡快取得事故責任劃分證據。車主和保險公司在選擇維修單位、修理的項目和方式等方面原則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達成一致。如果雙方就此不能達成一致的話,車主有權利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即車主有權選擇適合的維修單位、維修項目等。如果說,因保險公司一方過錯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公司應當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額外責任。本案中劉先生在未與保險公司達到一致的情況下擅自修車的單方行為只得到法院的部分認可,故判決劉先生也承擔相應責任。(記者王培) 相關鏈接:車輛出險如何“定損”? 保險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確定損害程度和定價方案,習慣上稱之為“定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被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根據規定可以看出,保險車輛出險后在“定損”中有兩條原則:一是盡量修復原則,二是協商定價原則。如果未經協商或協商不成,保險人有權核定或拒絕賠償。因此,與保險人協商“定損”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方法。 一般而言,對同一損失的鑒定結論和修復費用,修理廠不同,作出的“定損”也會有所差異。因此,要公平正確地“定損”,應當選定一個專業的中立的權威鑒定機構來進行。 目前在我國,專業的中立的權威機構主要有:近年來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估損、鑒定業務的保險評估機構;受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委托,由當地價格事務所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相關保險車輛在當地設立的特約維修部門。 因此,車輛的損失并非必須由保險公司確定,車主可以對保險公司的“定損”方案提出不同意見,并進一步與保險公司協商,共同選定一個雙方都信任的機構來負責“定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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